关于无线通信功能的注意事项

关于无线设备的限制

本产品中安装的无线收发器符合销售国的无线规定,不能用于其它国家(在欧洲联盟EU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购买的产品可以在欧洲联盟EU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使用)。对于在其他国家的使用,尼康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原始销售国不确定的用户应联系当地的尼康售后服务中心或尼康特约维修店。该限制仅适用于无线操作,不适用于本产品的任何其他用途。

安全性

尽管本产品的优点之一在于允许他人在无线信号的有效范围内免费进行连接以无线交换数据,但若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个人信息管理和免责声明

关于本产品出口或携带出境的注意事项

本产品受美国出口管理规定(EAR)管控。除出口、再出口或是带出至受禁运或特殊管控的国家(目前包括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及叙利亚;该国家名单可能会发生变更)时以外,将本产品出口、再出口或是带出至其他国家时,均无需美国政府的许可。

中国用户须知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无线局域网络产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 使用频率:2.4 - 2.4835 GHz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 10 dBi时:≤100 mW或≤20 dBm
    ■ 最大功率谱密度:
        天线增益< 10 dBi时:≤10 dBm / MHz (EIRP)
        天线增益< 10 dBi时:≤20 dBm / MHz (EIRP)
    ■ 载频容限:20 ppm
    ■ 带外发射功率(在2.4 - 2.4835 GHz频段以外) :
        ≤-80 dBm / Hz (EIRP)
    ■ 杂散发射( 辐射) 功率( 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2.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 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 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温度:0℃至40℃
电压:7.2/9V
CMIIT ID: 2019DJ8375